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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如何摊销

发布时间:2023-02-09 23:21:03

1. 我单位土地属划拨性质,土地证上未标注年限,如何摊销另外,土地在增值,为什么还要进行摊销

单位土地属划拨性质,一般50年,摊销和增值或负增值不搭界,在财务上必须版做此处理,换句话说在依法避税权,若不做此帐企业多交所得税你肯吗?(况且没有人同情)。

补充:划拨性质仅仅是说明贵单位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没有交足足够的土地转国有性质的土地转让金而言。现在要转,还是要补交剩余那部分,无非就是现在和从前补交的费率不同了。

2. 土地租金摊销金额怎么算

按每年租赁费的金额分摊成12个月,从开始成本之日起开始分期计入成本费用。未支付的租赁费挂其他应付款,如果是直接支付的,就计入待摊费用。土地使用权是独立取得的,应该纳入无形资产科目,按使用年限摊销,按50年摊销。但是建筑物,例如写字楼,是按20年提折旧摊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3. 紧急求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评估后如何进行摊销

楼上这位少侠专家,哪本书上写着土地是按5年摊销?
楼主说得对,按评估后的净值,在剩余年限内摊销。还剩余多少年,看一下你们的土地使用证。

4. 紧急求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评估后如何进行摊销

以后摊销是按照评估后的净值摊销,使用年限是按5年。

5. 土地使用权摊销吗

一、正面回答
土地使用权摊销吗:
1、购入或者非货币交换得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比如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就决定建成之后的建筑物对外出租,那么从购入的时候土地使用权就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在建造期间不摊销,建成之后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在建期间影响土地使用年限,折旧时应该扣除在建期间的使用年限;2、原来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起投入改扩建用于自用时,继续摊销计入在建工程,而地上建筑物停止折旧。
二、分析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
1、土地划拨使用权;
2、土地出让使用权。土地划拨使用权,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或者缴纳了补偿、安置费用后,或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使用权,指的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我们不要把土地的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确实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而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多选题】北方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08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08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09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09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09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北方公司2009年12月31日不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2010年考题)

A.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B.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C.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D.丁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答案】BC

【解析】乙地块和丙地块均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这两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不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选项B和C正确。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问题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应按规定将补交的土地出让款予以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核算。

长期以来,公司各单位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按照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即不纳入财务账内核算。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发生的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等,则是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即通过“在建工程(待摊基建支出)”核算并分摊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成本。

另外,对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发生的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等计入在建工程(待摊基建支出)也值得商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前而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量问题

1.初始计量

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量问题,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根据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交易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由相关专业部门提供同类或类似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格或者聘请中介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财务部门据此入账。

2.后续计量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明确的法定使用寿命,需要企业估计其预计使用年限,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合理摊销(不包括以名义金额入账的情况)。如果确实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可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在补办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国土部门通常要求按市价补交征地款,且金额较大。对于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在法律上或通过有关协议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在工程项目结束后无偿收回该项土地。以变电站占地为例,变电站的经济寿命通常就是企业能够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年限,换言之,变电站的经济寿命是企业能够控制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因此,该项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变电站的经济寿命进行合理分摊,同时根据国家政策或政府意图变化,适时调整预计使用年限。

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下列情况除外:(1)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应当对所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二)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量问题

1.初始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2.后续计量

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按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使用年限进行合理摊销。但在实务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在办理两证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国土部门要求企业按市价补交征地款。

若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当、物权意识淡薄等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规定,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详见《会计核算手册》)。

若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于客观原因,当时确实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应当比照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理,即若补交的征地款相对于预期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性的,应当视同取得一项新的无形资产。

7. 土地使用权摊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土地使用权摊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土地使用权属无形资产一般无残值,按年限平均摊销。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当别开进行摊销和折旧。(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各自算各的,当成两个不同的资产处理)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及账务处理

土地使用权,企业自用的,属于无形资产,必须和建筑物分开核算,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并按使用期限摊销,摊销对方科目为管理费用。

土地使用权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 返还款——抵减成本

如果你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分期开发,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土地出让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按照每期建筑面积分摊土地出让金。借:开发成本—土地出让及拆迁安置补偿费(一期) 贷:开发成本—土地出让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如果不分期,:借:开发成本—土地出让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xx专案) 贷:银行存款。 *** 返还款,要看是返还的什么款。如果是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就冲减“开发成本—土地出让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因为返还款有许多情况,必须知道是返还的什么,才好入账。

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土地使用权错入固定资产作转出处理:
借: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
贷:固定资产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土地使权,可记入“无形资产”账户,如用果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这个土地单独账务处理,计入无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价值的,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再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而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关于土地使用权账务处理问题

1、应挂其他应收款;
2、未形成资产,不应摊销;
3、如果实际已经占用,从占用之日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4、土地作无形资产,厂房从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缴纳房产税时,土地价款要相应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国有生产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转让收入后,要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该企业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应纳税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土地出让金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转让环节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
(4)计提应缴土地增值税时:
增值额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出让环节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增值率=增值额÷(土地出让收入-增值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土地出让收入-增值额)×速算扣除系数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5)结转无形资产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无形资产
(6)缴纳土地增值税及有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营业税等
贷:银行存款
(7)结转转让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其他业务支出
(8)结转利润时: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8. 土地摊销计算方式

土地分摊类型大致可分为两种:
1、平面土地使用权分摊。这种类型分摊较简单,可按独自面积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的比例确定。
2、多层建筑物土地面积分摊。其中包括多层多用途和多层单一用途土地面积分摊,在这种情况中土地只作为建筑物的附属形态出现,但由于用途不同,地价不同,土地使用者应分摊的税费就不同,享有的土地面积也不相同。
由于土地使用情况复杂,以下几种土地面积分摊的计算方法可供参考:
1、平均分摊法。这是目前被广泛采用的方法,适用于平面使用土地分摊和划拨用地分摊,其分摊面积一般按共有使用者之间各自在该宗地内拥有的地上附着物的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来确定。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土地共有使用权分摊面积=使用者独立拥有的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在共有土地上全部使用者的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总和×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
2、土地用途分摊法。或称地价分摊法,适用于对多层多用途建筑物进行土地分摊。在土地利用当中,由于土地用途不同,层数不同,土地产生的价值就不同,按照不同用途地价在土地所有用途地价中的比例对土地进行分摊,确定使用者拥有多少土地面积,应承担多少税费,可以说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一种方法。具体操作可用以下公式:地分摊面积=底层土地面积×(某一用途地价-不同用途地价之和)×某一使用者拥有的层数
其中相同用途的地价累加,这一公式也适用于同一层有多种用途的建筑物。
3、楼价分摊法。适用于对不同用途相同层数的建筑物土地进行分摊。如果不同用途相同层数的建筑物需要交同样的税费,就不太合理,所以还应利用楼价对同一用途不同楼层的土地进行分摊修正。由于不同层数的楼价是受市场因素影响的,楼的地价则不变,所以用楼价来修正地价可以说是一种操作简单的办法。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的土地分摊面积=某一层楼价÷所有层楼价之和×修正前土地分摊面积。

9. 划拨地是否作为无形资产摊销

某公用事业公司目前账面有一土地使用权,是该公司取得的划拨地,公司在取得划拨地时支付了耕地占用税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国有非公司制企业,或者从事特定行业的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可以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划拨土地。在新准则下,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对于划拨土地的会计处理还是和以前一样,即不做帐务处理(不符合资产定义中有关“拥有或控制的资源”标准)。
耕地占用税属于一次性的土地功能转换支出,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加之国有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在划拨文件中是没有规定可供企业使用期限的,因而导致企业承担的耕地占用税成本的受益期限无法确定,以及未来能否继续使用土地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于占用税资本化的对象“无形资产(划拨用地)”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即:划拨用地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考虑,个人认为不应将耕地占用税支出资本化,应于发生当期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再退一步讲,如将耕地占用税支出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那也需要将该资产认定为使用期限不确定的资产,不摊销只做减值测试。

10.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新税法下如何摊销土地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依据,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

(1)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无形资产规定按期摊销;

(2)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

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随同“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计算折旧扣除。

(10)划拨土地如何摊销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需要如下文件:

1、提供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平面位置图,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一般无形资产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6、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提供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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