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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运线线路使用费

发布时间:2023-05-12 13:06:08

Ⅰ 铁路专用线过轨费收费标准

到当地铁路局书店买<铁路运价规则>上面有'也就几元钱不贵的

Ⅱ 铁路专用线委托铁路局代管的具体明细和费用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运(1995)107号 1995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
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 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 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 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 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 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t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要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公布。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整零车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组织中转整零车,经铁路局同意。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集装箱的运输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
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分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
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的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
第十七条 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清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分局同意,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铁路与企业间的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协议,应在两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涉及铁路的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分局批准。
第十九条 车站要严格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核收费用。铁路部门可接受专用线用户的委托,为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等。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岗位责任制。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分别对进入专用线工作的铁路调车人员、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装卸工等制度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分工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分区、分线、分库使用制。股道较多、作业量大的专用线,可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作业性质,实行划分货位、线路固定使用及仓库分库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交接制。对在专用线内作业的货物、车辆、篷布等,路企双方必须制定检查交接制度,明确内容和责任。铁路和企业双方应正确填写货车调送单,按规定办理交接。
第二十三条 预确报制度。车站与企业应制定预确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车站向企业通报装车计划、到货情况和取送车预确报。企业向车站通知装卸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四条 统计分析制度。各级铁路货运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编制和填写报表,建立设备和统计台帐。铁路局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专用线运用情况表”报铁道部。

第五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送车作业。车站应按企业使用车要求拨配状态良好的货车。车站在向专用线送车前,按协议规定时间,向专用线发出送车预、确报。内容包括:空、重车数,车种,货物品名,收货人,去向,编组顺序,送车时间。专用线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确定装、卸车地点,并做好接车准备。专用线运输员接到确报后,应及时打开门栏,提前到线路旁准备接车。货车送进后向调车人员指定停车位置,调车人员按其指定股道、货位停车。
第二十六条 货车送到后,企业应对货车上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底板、端侧板是否完好,门鼻、门搭是否齐全,车内是否干净,有无异味及回送洗刷、消毒标志等,确定是否适合所装货物。如不适用应采取改善措施,必要时,可向车站提出调换。
第二十七条 装车时,应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和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货物的装载必须防止超载、偏载、集重、亏吨、倒塌、超限和途中坠落。
企业运输员要负责监装,向装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随时检查装载加固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装车后,企业运输员负责检查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妥当,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需苫盖篷布的货物,按规定苫盖好篷布。填写装车登记簿,通知车站装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九条 卸车时,企业运输员要向卸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提示卸车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监卸。
第三十条 卸车后,企业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需要洗刷、消毒、除污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如有困难可向车站提出协助处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关好车门、窗、盖、阀。拆除车辆上的支柱、挡板、三角木、铁线等,恢复车辆原来状态。检查货物堆码状态及与线路的安全距离。卸下的篷布应检查是否完整良好,需晾晒的要晾晒,并按规定将铁路货车篷布送回车站指定地点。
企业运输员要正确填写卸车登记簿,通知车站卸车完了时间。
第三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在运输协议规定的地点,使用货车调送单按铁路规定办理交接。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铁路货车篷布、企业自备篷布及需要回送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装置,应在货车(物)交接的同时一并办理交接。上列物品,企业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妥善保管或回送。上述物品丢失、短少、破损时,应于交接时向车站提出,由车站专用线货运员核实后,按规定编制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内装车的货物,车站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加以改善,达到标准后接收:
1.凭封印交接的货车,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加固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要求;
6.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第六章 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开展专用线共用是为了缓解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保证货场畅通,挖掘专用线潜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开展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的条件下,由共用单位、产权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共用协议。铁路车站在签订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的同意。专用线产权单位要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申报。临时性共用要签订临时共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组织实施。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第三十五条 在专用线办理共用的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与其原设计时办理的内容有别。如企业生产性质改变或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专用线又具有与货物相适应的作业条件,可办理其他品类货物的专用线共用,具体内容在协议中明确。
严格控制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超限、超长和集重货物的共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共用的专用线,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间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同于专用线运输的各项要求。专用线共用管理要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七条 专用线共用所产生的设备、劳务、管理等项支出,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费率收费。费用的分配和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线运输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铁路和企业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
第三十九条 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专用线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 专用线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作业,确需手推调车作业时,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第四十一条 专用线内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 专用线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专用线装运超长、超限货物必须按铁路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线使用的装卸机械和用具,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制定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年运量超过30万t的专用线,企业应根据货物品类需要设置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专用线较多时,专用线产权单位应在适当场所集中设置轨道衡及安全检测设备。对未设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专用线,铁路部门可以设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加强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可采取专用线企业养护和委托铁路部门养护两种形式。维修周期按有关规定办理,维修标准要达到铁路部门的要求,使之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九条 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征得分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1.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
2.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3.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
4.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第五十条 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与专用线作业有关内容,应按相应的规定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铁路局和各地政府可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关于专用线共用,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交〔1986〕603号文件和本规定的精神,由各地经贸委会同铁路局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上述规定和实施办法应报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自1995年10月1日试行。 (中央法规)

Ⅲ 请问铁路运输费是如何计算

第一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第6条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7条 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人;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 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里程分别计算。
第9条 凡按里程计算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发站按国铁的运价里程(含铁路局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在地方铁路发到的计算到地方铁路的分界站。
第10条 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一批或一项货物,运价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规定的加成或减成,应先计算出其适用的运价率后,再按上述规定加成、减成或加减成相抵。
每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人处理。
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另定者除外)。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2.00元。

第三章 货物运费

第一节 整车货物运费

第11条 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算运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行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自备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吨计费;使用标重低于50吨的自备罐车(表1所列GH95/22、 GY95/22、GH40、GY40型除外)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
3.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标重计费。
4,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

货车货物规定计费直量表

表1

车种车型
计费重量(吨

B6 B6N B6A B7(加冰冷藏车)
38

BSY(冷板冷藏车)
40

B18(机械冷藏主)
32

表2

车种车型
计费重量(吨)

B19(机械冷藏车〕
38

B20 B21(机械冷藏车)
42

B10 B10A B22 B23(机械冷藏车)
48

SQ1(小汽车专用平车)
85

QD3(凹底平车)
70

GH95/22、 GY95/22(石油液化气罐车)
65

GH40、GY40(石油液化气罐车)
65

5.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不足1米的部分不计)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第12条 承运人提供的口型长大货物车的车辆标重大于托运人要求的货车吨位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标重减少计费重量,但减吨量最多不得超过60吨。
第13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第14条 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
1.一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50%;
2.二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00%;
3.超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50%。
对安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第15条 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150%计费。
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16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费。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
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1/2计费。
长大货物车运输货物需用隔离车时,隔离车不另核收运费。
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9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8号运价率和游车标重核收游车运费。
第17条 站界内搬运的货物,按实际运输里程和该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算运费,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8条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领取手续,途中装车按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途中卸车按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9条 整车分卸的货物,按照发站至最终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全车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途中每分卸一次,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80元(不包括卸车费)。

第二节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费

第20条 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货物体积折合重量择大计费,即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300千克计算,但下列货物除外:
1.本规则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按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2.《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列“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按货物重量计费。

零担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表2

顺序
货物名称
计费单位
规定计费重量(千克)

1
组成的摩托车:

双轮

三轮(包括正、侧带斗的,不包括三轮汽车)

每辆

每辆

750

750

1500

2
组成的机动车辆、拖斗车(单轴的拖斗车除外):

车身长度不满3米

车身长度3米以上,不满4米

车身长度4米以上,不满5米

车身长度5米以上

每辆

每辆

每辆

每 轴

4500

7500

15000

19500

3
组成的自行车
每 辆
100

4
轮椅,折叠式疗养车
每辆(件)
60

5
牛、马、骡、驴、骆驼
每 斗
500

6
未装容器的猪、羊、狗
每 头
100

7
灵柩、尸体
每具(个)
1000

8
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
立方米
300

9
“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货物”
实重

第21条 集装箱货物的运费按照使用的箱数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集装箱运价率计算,但危险货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的运价率,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的规定分别加30%、30%、20%计算。
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其适用重箱运价率的50%计算。
承运人利用自备集装箱回空捎运货物,在货物运单铁路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免收回空运费。
第22条 运价率不同的货物在一个包装内或按总重量(或按箱)托运时,按该批或该项货物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在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货物,应分项计费,但运价率相同时,应合并计算。

第三节 托运人自备或租用铁路机车车辆运输货物的运费

第23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不论空重)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照全部列车(包括机车、守车)的轴数与整车9号运价率计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或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该托运人机车牵引运输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20%计费。
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的铁路货车空车挂运时,按9号运价率计费。
第24条 自备或租用铁路的客车、餐车、行李车、邮政车、专用工作车挂运于货物列车时,空车按9号运价率加100%计费;装运货物时按其适用的运价率加100%和标重计费。但换长1.5以下的专用工作车不装货物时不加成。
随车人员按押运人乘车费收费。

第四节 货物快运费、冷藏车运费

第25条 货物快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该批货物适用运价率的30%计算核收。
第26条 使用铁路冷藏车运输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途中不需要加温(或托运人自行加温)或制冷的机械冷藏车按机械冷藏车运价率减20%计费。
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代替其他货车装运非易腐货物的冷藏车、隔热车(即无冷源车)和自备冷藏车,均按所装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费。

第五节 自备货车装备物品及集装用具的回送费

第27条 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饲养用具、防寒棉被、粮谷挡板)、支柱等加固材料和运输长大货物用的货物转向架、活动式滑枕或滑台、货物支架、座架及车钩缓冲停止器,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不核收运费。
第28条 托运人自备的可折叠(拆解)的专用集装箱、集装笼、托盘、网络、货车篷布,装运卷钢、带钢、钢丝绳的座架。玻璃集装架和爆炸品保险箱及货车围挡用具,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整车按2号、零担按21号运价率计费。

第四章 杂费

第一节 货运营运杂费

第29条 铁路货物运输营运中的杂费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3“铁路货运营运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第30条 由承运人过秤并确定货物的重量,或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经承运人复查重量不符时,核收货物过秤费。
第31条 在温季和热季(按装车时外温确定)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需要途中制冷运输的未冷却的瓜果、蔬菜,按货物重量核收冷却费。
加冰冷藏车始发所需的冰、盐由托运人准备。如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供应,承运人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收。
第32条 应托运人要求,铁路冷藏车在其他站加冰、盐后送至发站装货时,由发站或加冰站按9号运价率与自加冰站至发站间里程核收货车回送费。
第33条 使用铁路D型长人货物车装运货物时,除核收运费外,并核收下列费用:
1.按货车标重、运价里程,核收长大货物车使用费
2.按货车轴数,核收长大货物车回送费,托运人取消托运时,仍核收此项费用。
第34条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
向专用线取送车,由于货物性质特殊或设备条件等原因,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加挂隔离车时,隔离车按需要使用的车数核收取送车费。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机车进行取送车辆以外的其他作业时,另核收机车作业费。
第35条 整车货物每满250运价公里,核收一个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第36条 派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第37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第38条 使用铁路集装箱装运货物,向托运人核收集装箱使用费。使用铁路危险品专用集装箱装运货物时,集装箱使用费加20%核收。
托运人自备集装箱在铁路上运输货物或回空时,按箱向承运人缴纳自备箱管理费。
第39条 整车、零担货物装卸费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道部规定的地区适用费率计算,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集装箱货物装卸费按铁道部《关于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计费实行综合作业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发站和到站的装卸费均由发站向托运人一次核收。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铁道部规定的昆明铁路局换装费率计算,从米轨发运的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从准轨发运的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40条 货物保价费,按货物保价金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节 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费用

第41条 延期使用铁路运输设备或违约以及委托铁路提供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4“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零担货物暂存费按计费重量计算。
第42条 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暂存费率按表4规定的费率加100Ok计算。
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的费率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200%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43条 在专用线(含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专用铁路内装卸及其他按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铁路货车(长大货物车除外),按《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核收货车使用费。
第44条 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长大货物车,自调到装卸地点(或交接地点)之日起的第四日起,到装卸完了(或交接地点交接完毕)之日止,按日(不足一日按一日)核收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
第45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核收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
使用铁路集装箱超过规定期限的,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46条 冷藏车送到装车站后,托运人取消托运,应核收空车回送费。已经预冷的机械冷藏车,还应核收一日的制冷费。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机械冷藏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在此期间需要制冷时,除核收货车使用费外,还应按日(不足12小时按半日)核收制冷费。
第47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发送前取消托运,核收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发送前取消托运,发站退还全部运费和按里程计算的杂费,如货物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时,免收变更手续费,但不退还运费。
货物发送后,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时,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清算,处理站应将变更事项记人货票内。
由于处理变更所发生的杂费,应按实际发生分别核收。
对已承运的货物,因自然灾害发生运输阻碍变更到站时,免收变更手续费,运费按发站至处理站与 处理站至新到站的实际经由里程合并通算。如至新到站经由发站至处理站的原经路时,计算时应扣除原经路的回移里程。杂费按实际发生核收。
第48条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费减收或危险货物匿报、错报 货物品名按一般货物运输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二倍的违约金,不另补收运费差额。
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超过计费重量但未超过货车规定容许载重量时,到站对超过部分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但货物重量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或专用线的自装整零货车少报货物重量时,除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外,另核收该差额三倍的违约金。
到站发现零担货物的实际重量超过发站确定的计费重量时,对超过部分应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
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对其超过部分:l吨箱每10千克;5、6吨箱每50千克;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每100千克均按该箱型运价率的5%核收违约金。
第49条 运杂费迟交金,从应收该项运杂费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延一日,按运杂费(包括垫付款)迟交总额的千分之三核收。
第50条 整车货物托运人在货场内自装或收货人自带装卸人员提货,未及时将货位清扫干净的,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货位清扫费。
卸后需由承运人洗刷除污的整车货物,按零担办理的牛、马、骡、驴、骆驼等,均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除污费。
收货人自行掏箱,未清扫干净的,向收货人按箱核收集装箱清扫费。
货位清扫、货车洗刷除污费用,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一倍,并报铁道部备案。

Ⅳ 铁路机车给企业进行取送车作业,同时铁路收取取送车费,同时铁路向企业收取路产专用线使用费合理吗

1. 铁路运费中取送车费适用范围 ① 核收的前提是使用铁路机车取送作业时。 ② 往下列场所、地点取送车辆时:往站内专用装卸场所取送车辆; 往专用线、专用铁路取送车辆(包括专用线共用的车辆取送和整零车取送); 往货物支线[车站货场外(包括站外出岔)及用于公共装卸的站线(不包括出租的路产专用线)〕取送车辆。 2. 铁路运费取送车费里程的计算应由站中心线(以工务段提供的办理闭塞用站屋为中心)起至各该单位使用线路的最终端(专用铁路为站外交接地点),往返里程合并通算。取送车费里程的核定,由车站定期组织查定,并报主管收人部门和主管货运部门核批备案。 3. 铁路运费取送车费查对的依据 ① 车站货运设备履历簿及专用线技术设备卡片等资料中填记的,有关取送车取送里程确定的原始依据。 ② 货车调送单、号码制登记簿和装卸作业表等有关实际取送的原始记录数据。 4.取送车费计算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 防止转移和长期漏收。 ② 对取送车费里程较长时间一直没有变动或有疑问时,应组织实地进行丈量,经丈量变动的取送车费里程,应同时在有关资料台账中修正和通知主管货运部门。 ③ 在核对取送车作业过程中还要注意二次取送作业的发生,防止二次取送车费漏收

Ⅳ 求铁路最新《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1日 铁财[2002]8号)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广深铁路股份公司,地方铁路协会:
结合《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施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及反映出的问题,部对《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前发《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铁财〔2000〕125号)文即行废止。

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运输体制改革与分帐核算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网使用费制定的原则。
路网使用费是有关单位占用铁路资源、使用铁路基础设施、接受相关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在制定路网使用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路网使用费是维护路网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其收费标准应根据目前运价水平条件,公平定价,使路网及使用路网的客、货运输企业能利益均享。
(二)效率性原则。路网使用费是铁路客货运输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铁路客货运输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竞争。路网使用费办法应能促使有关各方充分挖潜,关心运量的增加及质量的改善,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正点,提高铁路运输整体效率。
(三)公开性原则。路网使用费办法一经制定,应公布于众,增加透明度。
(四)稳定性原则。路网使用费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以有利于客、货运输企业经营决策。
(五)重要性原则。路网使用费的确定应突出重要因素,简化项目,以增强可操作性。

第二章 路网使用费的管理及构成

第三条 路网使用费划分为部定项目和局定项目两类。按照构成项目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部定路网使用费项目的构成
(一)线路使用费
线路使用费用于补偿:
(1)线、桥、隧、信号、电力接触网等基础设备的折旧及养护、修理费用;
(2)铁路局、分局调度系统及车站运转机构的费用;
(3)与行车调度有关的通信、信号费用;
(4)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的其它费用;
(5)路网部门间管费;
(6)占用路网资源的调节。
(二)车站旅客服务费
车站旅客服务费用于补偿:
(1)旅客发、到、中转作业的费用;
(2)旅客列车始发及终到站取送车作业费;
(3)旅客列车清洁(垃圾)等费用;
(4)客运站及客货混合站客运部分的间管费及其它费用。
(三)车站上水服务费
车站上水服务费用于补偿上水站为旅客列车提供上水服务的有关费用。
(四)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
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用于补偿路网部门为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提供电力接触网的折旧、养护、修理费、电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条 部定路网使用费项目的管理
部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指标及结算方法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线路使用费由铁道部统一收取、管理。客运线路使用费在分配时纳入货网清算盘子,按模拟区域运价的方法清算给铁路局,具体方法见铁道部发布的《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铁政法〔2001〕130号附件1)。
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和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直接作为提供服务局的营业收入,其中,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通过部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由铁路局间清算。

第六条 局定路网使用费项目的构成与管理
凡属路网部门为客运部门提供需要清算的服务,除部定项目以外,如水电费、取暖费、房屋租赁费等等,均为局定项目。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指标及结算方法等都均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三章 部定路网使用费的计费方法和指标

第七条 线路使用费
线路使用费收取的指标为列车公里。
旅客列车线路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线路类别和列车等级、编组大小分别制定。对线路类别的划分,原则上按允许通过速度分为三类,同时对通过能力紧张的一、二类线路进行上浮,对部分支线进行下浮,具体划分见附件1。对旅客列车的划分,从列车等级上分为票价上浮的列车与票价不上浮的列车两等,票价上浮的列车系指各种豪华列车、优质优价列车、城际列车、旅游列车等票价常年高于国铁普通票价的列车,但不包括只在季节性票价上浮的列车,票价不上浮的列车系指除票价上浮列车以外的列车;从列车编组上分为一般编组列车与小编组列车两类,小编组列车系指运行图上排定的列车编组不大于8辆(并且开行也不超过8辆)的列车,一般编组列车系指除小编组列车以外的列车。
行包专列线路使用费执行票价不上浮的一般编组列车的收费标准。
线路使用费收取的依据为“机报—6”的“列车公里”。

第八条 车站旅客服务费
车站旅客服务费收取指标为旅客发送人数(含中转人数)。
车站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按乘坐管内慢车(车次为6201—8999次和L501—L998次的列车)距离不超过100公里的旅客发送人数(含中转人数)收取,另一档按其他旅客发送人数(含中转人数)收取。
车站旅客服务费收取指标依据为部定统计报表。

第九条 车站上水服务费
车站上水服务费收取指标为通过上水站的旅客列车列次。清算指标依据为部定统计报表。

第十条 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
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收取指标为总重吨公里。清算指标依据为“机报—6”的“总重吨公里”。

第十一条 部定路网使用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国铁开往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铁路的列车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铁路开往国铁的列车。

第十三条 国铁收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铁路开往国铁列车的部定项目线路使用费,经部资金清算中心结算,列运输收入上交铁道部。国铁开往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铁路列车的部定项目路网使用费由列车担当局支付给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铁路,费用列本局运输成本。

第十四条 路网使用费是全路路网得以正常运转,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路网整体功能的资金保证。各路网使用单位必须顾全大局,严守结算纪律,真实填报数据,按时清算,不许拖欠。如不执行结算纪律,由铁道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觉得没有必要全都贴上来,具体看下面的连接吧

Ⅵ 火车运输怎么收费

我国目前存在着三种价格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价格的制定应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的商品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是客货运输及相关的有偿服务,其收费当然也不外乎上述三种价格形式。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国有独资、独家经营更凸显其自然垄断属性,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必然产生价格的严格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二十五条对铁路服务收费作了如下表述: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兼办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从上述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铁路运营主业的价格基本属于政府定价范畴,定价决策权从省级物价部门到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直至国务院。铁路附业的多元经营经济实体从事的运输辅助性服务收费,铁道部严令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而名为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局几乎没有什么定价权。

铁路运输企业收费的三种价格形式及主要项目分类:

1、政府定价类项目:

(1)客货运价。由国务院定价。包括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行李、包裹运价率。

(2)客运杂费。由铁道部定价。包括站台票,退票费,送票费,行李包裹保管费,装卸费,搬运费等13个项目,以及包用车辆收费。

(3)货运杂费。由铁道部定价。包括:

①货物运营杂费。包括货物装卸作业费,取送车费,机车作业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集装箱使用费,货物保价费等14个项目。

②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包括货物暂存费,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费,D型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清扫除污费等9个项目。

③租、占用运输设备杂费。包括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占用费,车辆租用费等6个项目。

2、政府指导价类项目

(1)春运旅客票价浮动。由铁道部商国家发改委定价。

(2)部分区段货运价格下浮。由铁道部规定范围,铁路局操作。

(3)铁路客运延伸服务。由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包括客票代售服务费,音乐茶座,小件寄存,行李打包,行包代办等10余项。

(4)铁路货运延伸服务。由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包括发送综合服务费,仓储保管费,蓬布服务费,清运垃圾费,加固材料费等8项。

(5)涉及运输相关服务。由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包括专用线共用,专用线维修,自备车维修,自备车过轨,自备车营运,轨道衡收费等10余项。

3、市场调节价类项目

(1)运输代理收费。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双方协议定价。

(2)租用、占用铁路设备及代维修费。按市场行情双方协议定价。

(3)零星辅助性服务收费。按市场行情双方协商定价。

Ⅶ 火运拉煤有火车线使用费吗

有。丛激野火车运输煤的价格现在运费是每吨每公里0.0454元,另每吨加上9.30元。铁路建设基金每吨每公里0.033元。通过电气铅闭化区段时每吨每公里另加0.012元电力渗喊附加费。以上是铁路运输的主要费用价格,还有装卸费等其他费用因价格不统一,具体详细价格请到当地火车站货运部门查询。

Ⅷ 客运班车线路使用费合法吗请懂法的人帮忙看下

1、正如LZ说的情况,你们属于挂靠公司、自主经营性质。
2、该费用【3万元】回是否应当收取答,公司应当与你们车主协商确定,而不能硬性规定。
3、即使要收,数额也应当经双方协商后确定,而不能由公司单方面说了算。
4、收费不开票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如果交钱,你们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开具正式税票给你们。
5、110让你请律师,那是需要钱的,呵呵~

建议:可以联合车主们一起去和公司谈判,否则你们很容易被逐个击破。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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