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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证书

发布时间:2022-05-24 08:46:18

① PED认证需要哪些材料

PED认证技术资料要求:
-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
-产品使用材料说明
-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ASME, ANSI, API, BS, EN…)
-产品外观图
-产品设计图
-品质系统文件(检验规范)(ISO 9001证书)
-材料证明文件(物理及化学特性)
-壁厚测试程序(水压, 气压测试…)
-说明
-测试报告(可于厂内进行测试)
-英文使用手册
-CE/产品标牌
希望能帮到你。

② 股权被质押了部分可以做资产证券化吗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金融创新,在发达国家已有一些卓有成效的实践。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我国法律界与经济界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在某些领域开始实验。 尽管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已基本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但法学家们依然担心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是否成熟?其立法与司法如何规范与调整这一新型的金融活动?现行法律制度对推行资产证券化是否存在阻碍,如何进行修改或废除?这些问题的提出成为近年来法律界关心的热门课题,其论著和讨论日益增多。本文试图从一个方面探索与资产证券化最为相关的担保制度中的权利质押问题,并着重对一般债权是否可以担保进行初步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质押
从法律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是应收帐款,即发起人拥有的对其他人的债权。发起人凭借手中的债权担保来进行融资,这种权利担保一般采用质押形式。
通说,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我国《担保法》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列举式规定(第75条第1款规定的四种形式),但对第4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资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资 :“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资;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资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资,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在资产证券化中,用于债权担保的权利质押除了具有上述权利质押的一般要求以外,还必须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性。其一,这种权利质押是以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支承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也是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投资的依据。最早的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便是住宅房屋抵押贷款,以后又出现了信用卡应收账、汽车贷款应收账、版权专利费收入等。其二,这种用于质押的债权应该具有同质性,以便组建资产池。同质性是指,某些资产应具备标准化的法律文本,以便发起人将不同的债权集合成资产池。例如,银行取得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其权利凭证是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这类合同都是标准化的文本,发起人可以将不同银行享有的住宅抵押贷款债权集合成资产池,进行证券化。
二、一般债权、股份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
学界与立法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方法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尤其是债权和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担保作用类似于抵押。这种特殊性在资产证券化中就显得十分突出,我们以债权和股份为例。在债权作为权利质押的情况下,由于质权人仅占有权利凭证或仅在登记部门登记,其权利本身的真实性与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权利质押后,如果发现权利不存在或权利落空,对质权人就会带来损害。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要求权利质押一定要通知权利的义务人,所以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后还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从权利义务人处取得权利,或放弃权利,甚至使权利消灭。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资产由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组合后转移给SPV(特殊目的载体),这种转移在法律上表现为一个契约。如果前面所提到的权利的真实性有问题,那么将直接导致后面的契约的合法性。当资产出售后,SPV会确定一个服务商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取款项,还要委托一个信托机构负责对服务商收取款项进行管理并向债券投资者进行支付。这一连环流程都会由于权利不存在而带来一系列法律纠纷,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逻辑在这一流程中可见一斑。由此,一般债权作为权利质押,尤其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权利质押,在法律操作上应该有更明确、严格的规定。从担保法的角度,对自始不存在的权利出质的处理,司法实务的做法是先确定质押合同无效;如果出质人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的,对债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这一问题,涉及到债权证书和公示性这两个环节。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一般债权的质押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担保法仅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也就是说,一般债权并不一定要表现为证书形式。问题是,一般债权如果没有证书证明,作为质押的安全性和担保性就较弱了。因此,对没有证书的一般债权,如果用于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质押,还必须强调先制作债权证书,再交付占有,否则质权不能有效成立。
此外,一般债权的公示性也十分重要。在资产证券化中,一般债权质押仅仅交付债权凭证并不能完全保证质权人的利益。例如,以现金作为一般债权,如果第三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这些财产与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混在一起,将影响质权人担保的优先权的行使。因此,当出质人交付了债权凭证后,还必须行使一个公示程序,以保证质权人的利益。资产证券化所要进行的证券化的资产大部分是一般债权。而现行法律对一般债权质押的规定有十分笼统,这就导致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和法律纠纷难于解决。因此,以一般债权设质的应持谨慎态度,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应考虑在内。
在以股份作为权利质押的情况下,尽管此类质权的设定方式与债权质押的设定基本相同,但具体方式和要求因股份、股票的性质不同而异。在我国,股份有合伙股份和公司股份两种。合伙股份的出让须全体合伙人同意,因此不宜设质。公司股份设质,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前者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表现形式,在交易场所可依法自由转让,因而最适宜设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应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同时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我国《担保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股票出质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可见,出质登记不仅是质权的对抗要件,而且还是其成立的要件。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公司法》未作具体的限制。理论上,无记名股票交付后质押合同即生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设质,按《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其成立要件是将股份出质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且出质人将其股份出质应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此类质押合同必须以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才能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股份质押后,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所不同的是,股份设质后,股东不因股票出质而丧失议事表决权等与人格属性密切相关的权利,即公益权。即质权人不能以占有股票取代股东的地位而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此外,法律上还对股份出质人的行为有明确的限制。即出质人未经质权人的同意,不能进行导致股份消灭的行为。如与第三人进行致使入质股权消灭或变更的法律行为。我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取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质权人出让股票优先受偿时,如果实际所得高于所担保债权额,应将余款返还出质人,如果实际所得低于所担保债权额,仍可要求出质人补足余款。
三、权利质押在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
我们知道,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原始权益人对原始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这些资产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可预期的现金流或可被转换为可预期的现金。这里,可预期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它决定了资产支撑证券的价值。在资产证券化中,权利质押会使应收账款的可预期性受到以下风险的威胁。第一,债务人可能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付款义务,使预期目的落空。债务不履行可能有许多因素决定。例如,一般债权出质时,未作权利证书或出质人未将债权凭证交付质权人,导致延期履行或不履行义务。此外,有些债权清偿期先于所担保债权清偿期的,出质人未将债权的价格给主债权人或提存第三人。
第二,信用风险的转移使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被转让给特定的目的实体(SPV),由于SPV本身不是直接贷款人或信用提供者,所以它不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审查。对发起人来说,由于应收款项转让给SPV,其信用风险也就转让给投资者,所以他也会放松对债务人的审查。这种信用风险的转让使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应收帐款的担保融资在操作中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障碍。例如,现阶段对于应收账款的担保大多通过一般债权质押来操作。问题是,现行《担保法》对一般债权质押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无法可依导致实践中难于操作,尤其是债权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债权人对设置一般债权质权兴趣不大。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一般债权的安全性也一直受到质疑。债权人在一般债权上设置的质权,其优先地位得不到保障,其安全性低于抵押权。在抵押权中抵押物虽没有转移占有,但抵押权人能有效地获得对抵押的物上权利,从而可以防治债务人抵押财产或重复抵押的风险。在动产质押中,质权人通过占有转移物,对物有留置权。这种权力对当事人有较大的压力,因而其担保能力较强。 相比较而言,一般债权质押就存在很多风险。质权人仅仅占有的是债权凭证,这一凭证本身并不代表债权,况且质权人占有的债权凭证也不能完全阻止债务人转移债权;退一步说,转移之后,质权人也难于行使对物上的追索权,尤其是当质押的标的是现金的话,更谈不上所谓的物上权利了。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利质押在资产证券化中仍有一些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当一般债权设押时,我们必须要考虑这种质押的特点和法律操作上的难点,尤其是对这种质押的出质人的处分权应有必要的限制。这部分内容大多规定在各国的民法典中,我们相信,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里也会有相关的规定。

③ 国行的手机怎么识别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辨别手机是否为行货:
1.“行货”手机上都有信息产业部发的白底带有兰色网纹的进网许可证,底部一行字母和数字为许可证管理中心登记的号码,如果用紫光灯照射,许可证右下角会出现红色的CMII水印标记,C代表中国,MII代表信息产业部,许可证的中部或偏右显示一条彩色竖线,上部分红色,下部为兰色。
2.部分手机背面贴有CIB商检测标志,用紫光灯照射,底色由白色变为兰色,字母I下面出现红色的S字母。
3.厂家授权的客服中心鉴定。
4.如是GSM手机,您还可以通过在手机上输入*#06#查询手机串号的方式进行检测。

④ 在金融学中什么是QDII,QFII,SPV,MBS,ABS,M0,M1,M2

QDII
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http://www.fundatchina.com/htmlnews/2007/06/21/1002707.htm

QFII
(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即

⑤ 请问财务中所谓的SPV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它的全称是什么

1、SPV,全称Special Purpose Vehicle,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2、法律形态:

参照各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和相关立法,SPV的法律形态主要有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三种。

(5)spv证书扩展阅读:

1、SPV的应用:

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

2、作用:

SPV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

SPV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根据资产证券化实施国家的法律体系、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及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SPV

⑥ SPV,MBS,ABS是什么意思

MBS,ABSMBS,ABS是两种比较常见的资产证券化品种。MBS中文含意是抵押支持证券。是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最早产生于60年代美国。它主要由美国住房专业银行及储蓄机构利用其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的一种资产证券化商品。其基本结构是,把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中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抵押贷款的集合体(pool),利用贷款集合体定期发生的本金及利息的现金流入发行证券,并由政府机构或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对该证券进行担保。因此,美国的MBS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浓厚的公共金融政策色彩的证券化商品。
抵押集合体所产生的本金与利息原封不动地转移支付给MBS的投资者,因此,MBS也被称为过手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ies)。美国的过手抵押证券主要有以下四种:1)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担保的过手证券;2)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HLMC)的参政书;3)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的抵押支持债券;4)民间性质的抵押过手债券。
ABS的含义是资产支持证券,典型商品是汽车贷款证券和信用卡证券。与MBS不同,ABS的商品没有从政府那里得到担保,而是通过统计手法测算出风险后,再有信用级别高的银行提供部分担保,或进行优先/滞后部分安排,对滞后部分的风险进行控制,优先部分取得高信用评级后卖给一般投资者。
ABS日益受到重视的原因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融资,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帐外处理,原始权益人(originator)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将得到改善。比如,某汽车融资公司将其汽车贷款转给SPV,再由SPV把其贷款委托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信托收益权的证书(ABS),再通过某证券公司把其ABS卖给投资者。这样,该公司通过对该部分资产进行了帐外处理,在没有改变公司财务指标和影响公司信用评级的同时,达到了融资的目的。

⑦ 高中挂读只拿毕业证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书
尊敬的XXX高级中学领导:
本人系XXX班在读生,由于父亲(母亲)生病住院,我是他唯一的儿子(女儿),需要长时间伴随左右照顾他(她),迫于无奈,只好暂时中断学业,现特具报告,恳请学校同意挂读,待父亲(母亲)病情稳定后再回校上课。恳请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班
学生XXX
201512月20日
无非就是身体或心理上的一些借口,要不就是家里环境问题,这个自己想吧。最好是在学校读书,学校的经历是人生很重要的一笔财富。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者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律图网:我现在就职于一家证券公司,有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了。我的文凭是民办高校的本科毕业证,公司现在搞转型方案,把我们这些营销员纳入员工式管理(就是给买五险一金)我想请教大家。律师解答: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只你是劳动者,公司就应该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和你是什么高校的毕业证是没有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者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指发起人(Origitor,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非银行公司)将存量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资产,出售或者采取信托等方式转移给专门为这一交易组建的特设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ecilPurposeVehicle,简称SPV),使得这些资产和发起人的风险相,并由SPV进行一系列技术处理后,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并销售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这种证券称作资产支持证券( Asset- BckedSecurities,简称ABS)。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主要涉及以下主体:资产债务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常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特殊目的载体(SPV)、投资者、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资产证券化一般的运作流程包括: 1.组成资产池:发起人根据融资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清理、估算、组合一系列资产组成资产池。 2.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SPV是证券化的核心,可以以公司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或者通过信托契约来建立。 3.将资产转移给SPV:根据不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可以选择真实出售或者担保融资的形式。 4.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是由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按时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的风险评价;信用增级是运用各种有效手

⑧ 区块链运用在实体产业的价值是什么

最显著的几个应用是

1.想一下如果在企业应用中利用区块链,提供更灵活、安全和高效的业务流程和分布式、独立的市场。区块链让资产所有者在更安全,更具透明度、私密性和自我协调能力的交易“链”上追踪和交易有价值的事物,例如未清发票。这种能力提高了现金和资产管理的速度和灵活度。比如说,你害怕买到假东西,因为一个生产商家,生产之后转移给数个中间商,然后你是通过中间商购买的,并不是生产厂家。如果所有数据都是分散的,点到点的,透明的,那么你可以直接从生产厂家购买并支付。

2.其他资产的自动化市场将是多样化的。从本质上来说,由于软件本身是受控制开放式架构,且对所有交易参与方可见,所以基于区块链的交易能够降低对第三方监管的需求。如果企业能够将价值信息发布给多个潜在买家,而对所有买家来说,其内容可以信任且真实可见,卖家也不能二次销售,那么在进行购买时就会形成开放、透明的竞争环境,卖家也可以获得更好的价格。

3.减少业务交易摩擦。管理支出对大多数机构来说是一项挑战。但区块链能够让企业为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创建自我管理网络,实现合约自动化、即时支付、货物运输的追踪,以及整条供应链的可视性。比如说,如果一家公司用冷藏集装箱运输易腐货物,在集装箱温度超过某个阈值时,货车上的物联网传感器可能会调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这将会使得相应订单取消,而它还能够自动创建新的订单,从而立即发送第二批货物,装有故障冷藏设备的货车也可以前往维修处进行维修。

4.这类网络通过降低或消除人机交互,减少了交易失误及信息遗漏。而且,通过将买家与卖家直接联系起来,交易会变得更快。管理和保障去中心化私有记录。其传统的行业做法是依靠第三方,利用防火墙和受限访问保障他们的共享信息数据库。而频繁出现的数据外泄事件显示,这种做法并不十分理想。区块链的一个根本优势在于,每一个单独的数据记录或元素都是通过一位区块链成员的密钥进行加密的。网络犯罪可能需要获得每一位成员的每个密钥,才能访问所有的区块链数据。这并不是说区块链能够100%保证所有数据安全,有助于降低大量私密记录曝光的可能性。

5.一种合理的应用是员工或学生记录,雇主、教育机构甚至行业认证机构都能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添加新的资格证书、成绩或工作地点。想象一下,给员工一个可以访问其所有雇员记录的密钥,作为包含人力资源的安全区块链的一部分。个体能够安全地与其他公司或教育机构共享他们的大学成绩单或就业历史,而不必依赖那些不可靠且易伪造的传真。追溯产品和原料的原产地。区块链可以通过简化在用产品和原料的追踪和定位方式,帮助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举个例子,假如一家汽车制造商形成了包括零部件供应商、部件装配商、质量控制供应商公共管理机构(例如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内的以质量为中心的区块链。那么缺陷部件的召回流程处理速度会更快。想到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因汽车零件缺陷而丧生,这一实现非常有意义。

6.验证身份,验证已发布的信息和数据。创建更好的用户控制机制。现在的用户信息很容易被操纵,分发给第三方,甚至可以出售,从而为社交媒体平台所有者创造收入流,而这些收益流绝对不会与信息的用户分享。区块链可以破坏所有这些活动。它可以让用户控制他们自己的信息,以及它确切的位置。未经许可,任何平台都不得访问。用户可以决定谁可以访问他们的信息。他们可以按照他们的选择直接与广告商和第三方打交道,而不是像其他人那样。而且,用户可以选择与任何平台的广告商分享他们的信息,并收取费用。

所有总结来说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 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引用网络)

在金融方面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三大应用

  1. 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应用

近年来,国内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ABS”)行业发展快速,同时资产现金流管理有待完善、底层资产监管透明性和效率有待提高、资产交易结算效率低下、增信环节成本高昂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在ABS领域应用区块链技术,首先需要参与方共筑ABS区块链联盟,该联盟由资产方、Pre-ABS投资人、SPV(信托)、托管银行、管理人、中介机构、ABS投资人、交易所共同组成。其核心业务包括资金交易对账、交易文件管理、数据交互接口、信息发布共享、底层资产管理、智能ABS工作流等等。区块链应用至少可以在以下五个方面为ABS行业赋能。

一 改善ABS的现金流管理。
二 有利于穿透式监管。
三 可以提高金融资产的出售结算效率。
四 证券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将大大增强。
五 可以降低增信环节的转移成本。

2. 区块链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应用

保险行业近年来快速增长。但随着中短期存续产品监管政策不断收紧,万能险业务规模大幅下滑。在保险产品设计环节,区块链有利于促进定制化属性较强的保险品类突破瓶颈,快速发展,如农业保险、产品质量保险等。

品质保险能够为企业信誉背书,同时保障消费者权益。但保险公司承保品质保险需要对企业、产品进行综合评估,但这些数据往往很难真实有效地收集,从而制约了品质保险的发展。基于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建立产品溯源防伪应用平台,可以帮助保险公司通过平台轻松追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购买、投诉等各个环节的信息,从而有效判断相关产品的质量缺陷发生率,制定保险产品,促进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

在保险销售环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简化销售流程,节省销售成本,实现保险销售溯源。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意愿投保人通过渠道购买保单,渠道商将投保人信息统一发送到区块链平台,平台根据分布存储的信息判断意愿投保人是否在白名单内,若符合标准,则接受购买请求,省去了以往人工传送、受理、审核、反馈等繁冗的流程。从消费者角度看,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保险销售行为可溯源,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销售市场一直乱象丛生,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的方式对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屡禁不止。区块链技术可以将保险销售各个环节的关键动作上链,实现全流程的销售动作可追溯,从而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在保险理赔环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客户体验。理赔和损失处理流程是保险市场的重要流程。复杂的理赔流程增加了成本,降低了理赔效率,影响了客户体验。智能合约技术可以简化索偿提交程序,减少人工审查需要,缩短处理周期。同时,通过分布式账本中的历史索偿和资产来源记录,可更加容易地识别可疑行为。
在保险反欺诈领域,应用区块链技术可有效防止骗保事件的发生。保险欺诈不仅侵蚀保险公司的利润,还有损其他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各个保险公司在保险反欺诈上都进行了不少努力,但现实情况依旧严峻。区块链技术至少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帮助保险行业缓解甚至化解这一顽疾。一是建立反欺诈共享平台,通过历史索偿信息减少欺诈和加强评估;二是通过使用可信赖的数据来源及编码化商业规则建立“唯一可识别的身份信息”,防止冒用身份。

3. 区块链技术在资产托管领域的应用
近年来,全球资产托管行业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托管资产规模和主要托管产品保持高速增长。,但这一规模同国际先进同业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我国资产托管行业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应用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技术,能够有效解决资产托管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资产托管的业务流程:一是实现了全流程的自动化,将业务指令判断和执行规则封装到智能合约中,利用智能执行合同和提供风险提示;二是提升了流程效率,资产委托方、管理方、托管方、代销方在资产变动、交易明细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免去反复校验、确权的过程;三是保证了履约的安全性和交易的真实性,通过设置密钥保证参与方信息正式、账本信息的有限可见性及交易的可验证性;四是确保了信息的不可篡改,将投资计划的合规校验要求放在区块链上,确保每笔交易都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完成。

就目前而言,和区块链关系最紧的就是比特币了。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和比特币区块链的一些消息,可以关注一些新媒体。比如说搜狐,百家号,芥末圈什么的。国外网站CCN,CoinDesk等,这些都有很庞大的信息源,对于你想了解区块链和金融会有很大帮助。以上内容,一半手写,一半引用,若有仍有疑惑,可以看一下下面链接的有关区块链应用的TED演讲,有中文字幕。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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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并返程投资(此处特指境外投资目的即为返程投资的,无论境外公司属不属于外汇 75 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一境内居民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
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专用外汇帐户”的开户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时间、原因、方式等基本情况,资本变动所得收入的金额、拟开户银行等)。
2、境内居民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持有境外权益并调回收入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
3、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合法、有效的交易证明(如股权处置协议,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董事会决议、股票交易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的交割单等)。
4、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
5、境内返程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相关的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1、书面申请(说明账户开户的银行、账号、资金结汇用途、金额等)。
2、境内居民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持有境外权益并调回收入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
3、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的书面支付命令。
4、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情况,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投资详细情况)。
2、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3、居民个人身份证明。
4、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商业登记证明。
5、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三.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本次变更或备案的事由、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及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并声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已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
3、境外法人提交《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4、被返程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境外融资协议(境外上市无需提供)。
6、证明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资本变更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四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及管理架构及自设立、控制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配置、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并说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已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2、境内标的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留盖原章的复印件。
6、与特殊目的公司对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五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一、境内居民法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境内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历程、近3年财务状况;
(2)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的基本情况介绍;
(3)境内企业所在市场前景、市场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
(4)将境内居民的境内资产转移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过程、控制方式及后续融资的法律安排及可行性分析,境内居民与其控制的境内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说明;
(5)各境内居民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若有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
(6)计划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基本情况介绍,与境外融资机构达成的融资意向及备忘录情况说明。以过桥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应说明其融资利率、期限、还贷资金来源;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包括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的,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定价方式;计划以上述两种方式分阶段进行融资的,应一并说明有关情况;以所拥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外特殊目公司的,应说明该境外权益合法取得并存续的原因及过程等情况。
(7)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包括境外投资计划、融资资金调回计划、调回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3、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核批复。
4、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5、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二、境内居民自然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境内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历程、近3年财务状况;
(2)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的基本情况介绍;
(3)境内企业所在市场前景、市场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
(4)将境内居民的境内资产转移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过程、控制方式及后续融资的法律安排及可行性分析,境内居民与其控制的境内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说明;
(5)各境内居民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若有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
(6)计划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基本情况介绍,与境外融资机构达成的融资意向及备忘录情况说明。以过桥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应说明其融资利率、期限、还贷资金来源;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包括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的,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定价方式;计划以上述两种方式分阶段进行融资的,应一并说明有关情况;以所拥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说明该境外权益合法取得并存续的原因及过程等情况。
(7)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包括境外投资计划、融资资金调回计划、调回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5、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第六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1、境内居民法人为其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申请(包括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返程投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企业类型等);
2、所投资境外企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
4、所投资境外企业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情况说明;
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
6、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三年的境外审计报告;
7、《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8、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第七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境内居民自然人为了返程投资以其持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外企业,并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包括境外权益类型和来源、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企业类型、已投资的所有境内企业情况介绍等);境内居民自然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中应声明以下内容;”本人境外投资所有资产权益来源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不存在逃汇、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完整遵守了本人作为中国居民的纳税义务,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拟返程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该企业股权的相关证明。
5、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
6、商务主管部门对被返程投资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前期已投资境内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8、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9、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106号文件,外汇106号文件,返程投资 106 号文件,汇综发 2007 106号,外汇管理局[2007]106号,外管局106号文件,外汇管理局106号文件,外汇106号文件,商务部106号文件。

对于外管局颁行的106号文,有人认为操作细则烦琐且无实效,干脆束之高阁;也有人依稀看到了一些操作空间,并尝试付诸实践

进入8月以来,“红筹回归”政策发生微妙逆转,中移动(香港交易所代码:0941)、中国海外(香港交易所代码:0688)等原来大唱“归去来”的红筹公司纷纷偃旗息鼓,表示将暂时“搁置回归计划”。H股和A股市场在争夺内地上市资源上的矛盾日益凸显。
在去年达至IPO规模的巅峰后,H股市场的好景似乎正在淡去,眼前正面临着双重危机:一方面是已上市的红筹公司必将回归内地A股,不可避免地分流H股上市资源,减弱其市场影响力;另一方面,A股自身的上市资源亦日渐紧张,境内监管层不鼓励境内企业赴海外上市,不仅国企赴海外上市几无可能,民企“红筹”之路亦遭遇封堵。
自去年9月8日六部委“十号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颁布以来,在整整一年时间内,未见有一例中国企业通过新设海外SPV(特殊目的公司),实现境内资产境外并购并上市成功之案例。
“现在想做成生意实在是困难重重。”一位在海外融资机构供职的知名律师在接受《财经金融实务》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我们开会是讨论哪些行业适合海外基金投资,收益更高;而现在是讨论海外基金怎么投资,大家都在绞尽脑汁地想办法。”实际上,今年以来,在PE/VC界、外资投行界、律师会计师界,这样的抱怨不绝于耳。
市场和监管的博弈从来都不会停止。仍有众多企业因种种需求而希望到境外上市融资,特别是这些企业身后的外资风险投资家们,更希望在海外实现全市场化的投资退出。
政策面却显得扑朔迷离。商务部、证监会等各监管部门,并不公开置评,与10号令相关的操作细则在无限期的制定中。惟有今年五六月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份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06号文)的文件,但此文仅限于外管局内部下发,颇有神秘色彩。操作界对此也反响不一,有人认为操作细则烦琐且无实效,干脆束之高阁;也有人依稀看到了一些操作空间,并尝试付诸实践。
无论如何,106号文成为海外红筹上市之“围堵”与“突围”剧情中的最新情节。
106号文核心
106号文是外管局针对2005年发布的75号文的配套操作细则。然而,106号文的部分细化内容,也被很多业内人士解读为增加了外资境内投资的难度。不过,一些习惯于“绝望中寻找希望”的律师还是在106号文的繁琐规定中,为国内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找到了“模糊的口子”。
75号文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因而,它曾普遍被风险投资业和企图在境外红筹上市的企业看做“重大利好”。
106号文的核心内容在于关于境内居民以境内资产注入方式设立SPV并利用SPV进行返程投资两个方面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要求和规定。在境外(目前主要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群岛等“避税天堂”) 设立SPV,是此前风险投资公司对国内企业进行投资以及国内企业进行红筹上市的操作过程中的必经环节。
根据106号文规定,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的SPV均须按75号文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而在外汇登记的要求方面,106号文根据75号文有关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SPV的两种不同资产来源方式,对其开展境外投资所需的外汇登记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在间接控制SPV的方式中,则分为由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境外权益注入的或由境内居民法人以境外企业直接转作SPV两种形式。
在对境内自然人将境外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方面,106号文明确规定,“无法证明境外权益合法性或境外持续经营时间不足、不能提供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的,境内居民自然人不得办理以该境外权益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手续,并且不得从事返程投资。”而对于将境外公司直接转作SPV并进行返程投资,106号文则要求,在进行外汇登记审核时,提供境外公司最近三年的境外审计报告。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一条款实际上要求资产至少转到境外满两年后才能从事返程投资;没有两年的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也无法进行相关的外汇登记。但现实中,如果风险投资公司看好了国内的企业,想通过返程投资形式对国内企业进行投资,它们不可能坐等两年,因为这足以错失投资机会及所投资公司的发展时机。
而针对在境内居民通过其境内企业权益注入直接设立SPV的方式,106号文中规定,境内居民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须提交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该计划书中应包括其“境内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历程、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这实际上限定了其境内公司须已成立至少三年。有业内人士指出,实际上,很多境内公司在申请到境外设立SPV时成立还不到三年,有的企业甚至就是为境外融资而专门成立的,这种情况尤以民营企业为多,106号文这一规定无疑给这类企业增加了障碍。
此外,106号文对先前并不清晰的名词“境内居民自然人”的概念作了更清晰、严格的界定,如75号文中关于“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的概念,在106号文中被进一步细化为:“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这样,实际上明确了外籍人士在相关投资中也必须要取得外管局的外汇登记,封堵了利用境内外籍人身份规避相关监管操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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