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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转让基础

发布时间:2022-07-05 05:02:34

A. 什么是仓单仓单可以转让

仓单(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
可以转让: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权始生效力。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B. 仓单具有什么法律性质

仓单
仓库公司或仓库经理人在收存货主交来的货物时出给货主的收据。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单不象提单那样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持有人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时,须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员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员应当给付仓单。
出具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活着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冰晶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作为存货人或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基本依据,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出具的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合同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仓单的概念及其基本规则,但并未规定仓单的性质。而这又是在处理有关仓单纠纷案件时,大都涉及到的应当明确和认清的间题。
我们认为,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更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持有人正是基于此所有权而得为仓储物返还请求权。仓单所载权利的行使与转移,以仓单的占有或者转移为必要条件。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因此,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但是,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其又有一些自身的性质:(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

C. 仓单应包含哪些事项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无论仓单是转让还是出质,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法律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生仓单应有之效力;
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
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纠纷;
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
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
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如果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
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

D. 仓单在背书情况下可自由转让吗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 ,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E. 境内仓单转卖概念

法律分析:仓单转让是指存货人依法以买卖、赠与、质押等方式将仓单让与他人。在仓单转让中,存货人为转让人,接受仓单的人为受让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了仓单的可转让性及其法律要求。

F. 仓单可以转让给别人吗,仓单交付后的法律效力如何

仓单可以转让,双方就货物一致同意的价格,规定付款方式。成交后买卖合同生效,货权转移到买方名下。

G. 仓单是什么

仓单(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权始生效力。
仓单的作用: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此外,仓单还是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
此外,仓单还有经济方面的作用:
安全可靠的仓单可以使存货的所有者按较低的实际利率向国外借款——特别是贷款有出口商品存货作保证时——从而对国外借款的汇率风险进行了保值。由于较高的实际利率常常与潜在的风险有关,特别是当高利率涉及到农业时,安全可靠的仓单可以降低风险,从而降低贷款利率。
按照规则签发的仓单,由于能够向仓单持有者保证农产品存货的数量和质量而无需查验,从而为银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抵押品。如果在用仓单作担保的合约中——如银行贷款——出现违约,仓单的持有者拥有第一个向仓单的标的商品或货币等价物提出请求的权利。
仓单对现货市场和远期现货市场的建立,对提高竞争力,发挥了促进作用。因为仓单提供了买卖双方达成交易需要的所有关键信息,因此,它为商品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仓单的存在既增加了交易量,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买方无需看货,所以交易没有必要在仓库或检验地点进行。实际上,有了一个功能正常的仓单系统,商品很少在自己的仓库销售:商品交易可以按日常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在组织化的市场或交易所进行。

H. 仓单是物权凭证吗可以转让吗

仓单(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
可以转让: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权始生效力。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I. 仓单的性质和转让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
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
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
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
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
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
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
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
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
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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