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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成果登记

发布时间:2022-09-19 22:35:22

㈠ 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3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强市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城市。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考核体系,在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指标中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工作所占比重。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第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与统筹利用科学技术资源,制定促进创新所需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第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科技服务体系,积极推动科技研发、创业孵化、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和科技融资等平台建设。第十条鼓励企业设立技术研发机构,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多种方式建立合作机制,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创新型企业。第十一条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参与有利于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科技进步活动。第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以人的创新能力为核心生产要素的创造力产业,重点在技术研发、工业设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形成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逐步形成新型产业集群。第十三条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设立中外合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第十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软科学的研究和应用,支持开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决策咨询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促进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与方法。第十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与传播工作,加大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和科技文化水平。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第十六条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按照规定由社会共享使用,其管理人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科技进步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科技进步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科技进步活动。第十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扶持、资助和奖励制度,引导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提高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促进核心高价值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㈡ 甘井子区的科学技术

2012年,甘井子区全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计划1103件,实际完成1141件,同比增长79.4%;专利授权量140件,实际完成156件,同比增长12.2%。实际完成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268亿元,同比增长30.1%。实际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8.5亿元,同比增长10.3%。撰写出《甘井子区科技创新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区政府狠抓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质量不断提高。中远船务等7户企业的15个项目分获大连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数占全市总数的20%。共组织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8项,大连市科技计划17项,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24项,所有项目均在评审中;华隆滤布等6家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完成了承担201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8家企业和区级科技计划的15家企业的财务监督和成果审查工作,确保了承担项目的单位按时按质完成科技项目,有效地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产出率,9月份甘井子区代表大连市申报《辽宁省产学研示范基地》,这一基地的成功申报为本区率先成为大连市转型发展示范区提供科技动力源。

㈢ 2021年大连高企名单在哪查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查询,在导航的公示文件里,历年各地的高新企业名单都可查询。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支持,允许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在原有25%所得税基础上,享受3年内减按15%税率收取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㈣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简称高新区),是指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以及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的区域。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高新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第四条高新区应当坚持科技创新,以产业化基地为基础,发展以软件和服务外包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科技新区。第五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高新区实施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管理权限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第六条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内的投资、经济综合、财政、建设、农业、水利、林业、海域、渔业、商务、审计、统计、价格、国有资产监管、旅游等经济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高新区内的教育、科学、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文化、知识产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外事、体育、安全生产监管等社会事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设立职能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有关经济管理权限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第八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遵循勤政、高效、廉洁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第九条高新区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区内市场主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保障高新区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项建设。高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征求高新区管委会意见。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
支持国家和省垂直领导的部门、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派出机构或者配备派出人员。第十二条高新区应当推动与区内高等学校科技园的生产、教学、科研、社区服务的一体化建设。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单位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经依法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四条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其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依法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用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债权作价出资。第十五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高新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
高新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高新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第十六条鼓励单位、个人在高新区兴办科技园和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形式的孵化器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孵化器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经依法认定,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鼓励机关、团体、企业、高等学校等多元主体在高新区内建设旨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技研发机构承担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第十八条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㈤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2、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大政发[1982]155号)3、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防空警报管理的报告》(大政办康字[1984]111号)4、公路义务建勤暂行规定(大政发[1986]25号)5、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物安全管理规则(大政发[1986]56号)6、关于事业单位办企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大政发[1986]166号)7、大连港港口管理暂行条例(大政发[1987]12号)8、大连市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大政发[1987]36号)9、大连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大政发[1987]94号)10、关于加强对增殖对虾的保护和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87]105号)11、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大政发[1987]179号)12、大连市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大政发[1988]216号)13、大连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大政发[1988]234号)14、大连市地名管理规定(大政发[1988]241号)15、大连市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1988]244号)16、大连市城镇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89号)17、大连市公路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99号)18、大连市农村企业用地调节费征收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13号)19、大连市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37号)20、大连市海上直接出口活、鲜水产品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155号)21、批转市战备办公室关于加强三线战备设施维护管理报告的通知(大政发[1991]3号)22、大连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1]28号)23、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17号)24、大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2]19号)25、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73号)26、大连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大政办发[1992]99号)27、关于发布大连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发[1993]9号)28、大连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规定(大政发[1993]13号)2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有线电视设施安全的通告(大政发[1993]43号)30、大连市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大政发[1993]46号)31、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大政发[1993]55号)32、大连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大政发[1993]62号)33、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大连地图编制出版中地名管理报告的通知(大政办发[1993]72号)34、大连市渔港卫生监督检疫管理办法(大政发[1994]6号)3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4]7号)36、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4]28号)37、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43号)38、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大政发[1994]51号)39、批转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发[1995]20号)40、大连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5]33号)41、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36号)42、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46号)43、大连市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大政发[1995]77号)44、大连市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程序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33号)45、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方案(大政发[1995]93号)46、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137号)47、大连市市区试行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39号)48、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60号)49、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大政发[1996]69号)50、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80号)51、关于开展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第二战役的通知(大政发[1996]111号)52、关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安排统一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7]60号)53、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69号)54、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73号)55、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大政发[1997]79号)5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大政发[1997]80号)5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助力车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97]99号)58、大连市促进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大政发[1998]33号)59、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63号)60、大连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大政发[1998]77号)6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8]94号)6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100号)

㈥ 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大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大连市科委每年年末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大连市政府批准。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考评委员会由大连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第四条考核标准和依据:
(一)《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二)各区、市、县年度科技进步工作的各项统计资料、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等。第五条考核办法
(一)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十项,二级指标二十项,三级指标四十项。各级指标满分为1000分(其中领导班子重视科技程度、科技三项费用、科技进步贡献率等三项为关键性指标。)
(二)各项定性指标考核,根据现场考察、查阅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及必要的抽查等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系数分别为1、0.8、0.6。定性指标实际得分=等级系数(对应指标满分)。
(三)对下列定量考评指标实行附加分(附加分加在相应的三级指标或相近的二级指标上,并加以注明):
1.完成各类科技计划示范工程的,每项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2.获得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家专利项目的,每项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3.农业先进实用技术覆盖率,以8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4.主要农产品(粮食、水产、水果、畜禽、蔬菜)单产增长率,以8%为基数,每增加1分百分点加1分。
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以5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形成规模效益的以2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6.新产品销售额,以占总销售额的3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加1分。
7.出口交货值,以占总销售额的4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8.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以占总增加值的10%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9.科技三项费用,以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
10.企业新产品开发经费,以占销售额的1%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11.获绿色证书的农民技术员比例,以占农村青壮年劳动力2%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12.当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其测算按照国家科委〔92〕国科改字0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较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第六条经考核被评为先进的,由大连市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匾牌。先进区、市、县的书记,区、市、县长,科委主任,由大连市政府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第七条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先进的区、市、县在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示范、推广、教育和培训上给予经费、物资、人才、项目等方面的倾斜。第八条对评为先进区、市、县的名单及典型事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第九条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体系》(略)

㈦ 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第三条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第四条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的可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技术交易第五条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第六条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组织科研生产联合及技术拍卖等形式。
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当按照平等、择优、公正的原则进行。第七条向技术市场提供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该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第八条技术交易应当订立书面技术合同,使用规范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合同订立后,由技术交易的卖方或中介方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同一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接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最迟不得超过三十日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对不予登记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核。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九条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用或者报酬,由当事人商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
合法技术的拥有者可以将其技术作价向技术交易的另一方投资入股。第十条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技术项目的拥有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必须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商品广告。第十一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二)窃取他人技术秘密;
(三)假冒专利技术;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串通招标、投标;
(六)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技术交易服务第十二条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客观、真实、科学的原则。第十三条设立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专门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活动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
(二)有与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资金、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㈧ 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等交易活动。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第三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第四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的可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技术交易第五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第六条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组织科研生产联合及技术拍卖等形式。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当按照平等、择优、公正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向技术市场提供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该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第八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当事人约定,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订立后,可由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或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同一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接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最迟不得超过三十日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对不予登记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核。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九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用或者报酬,由当事人商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
合法技术的拥有者可以将其技术作价向技术交易的另一方投资入股。第十条 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技术项目的拥有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必须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商品广告。第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二)窃取他人技术秘密;
(三)假冒专利技术;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串通招标、投标;
(六)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第十二条 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客观、真实、科学的原则。第十三条 设立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专门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活动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
(二)有与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资金、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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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复合石头纸 有权
申请号:200920011090.9 申请日:2009-03-04
摘 要 三层复合石头纸,包括第二层纸,第二层纸为由85-95%的重质碳酸钙或硅石粉加15-5%的马来酸酐混合制成的无机粉体层;第一层纸为EAA层,纵向复合在第二层纸上;第三层纸为EAA层,第三层纸横向复合在第二层纸上;第一层纸和第三层纸分别占纸总重量的8-10%。本实用新型强度和刚性好,不产生变形,尺寸稳定性好,耐用。另外,由于是由非植物纤维制成,生产工艺简单,且节约材料,节能节水,减少有害气体排放,无废弃物,保护环境。EAA具有良好的吸墨性能,因此在第二层纸上、下复合上EAA使本实用新型具有良好的书写性能,可作为文化用纸,还可以用作工业用纸和包装用纸等。

申请人 宋旭

地址 116000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E区88号17-2

发明(设计)人 宋旭 陈佳 李玉荣

主分类号 B32B27/06(2006.01)I

分类号 B32B27/06(2006.01)I B32B27/30(2006.01)I

㈩ 申报大连市科技进步奖对科技成果鉴定的时间是否有要求

关于申报大连市技术发明奖、大连市科技进步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大连市科技奖励工作,根据《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市科技奖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大连市技术发明奖、大连市科技进步奖
二、推荐条件
1、大连市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应该符合《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0年6月30日前通过科技部、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鉴定、验收),或授权发明专利等。
(2)申报科技进步奖所开发的项目须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3)申报技术发明奖须提交发明专利有效性证明。
2、推荐可由单位推荐也可由专家推荐。专家推荐需要3位具有同一学科、专业领域的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推荐。每位推荐专家每年只能推荐一项市科技奖励项目,同时应按要求独立撰写书面推荐意见(附件3),签名并加盖推荐专家所在单位公章。在市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所推荐项目存在争议的,推荐专家负有协助处理异议的责任。
3、以下项目不可进行推荐:
(1)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
(2)已获市级以上各类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三、推荐办法
1、采取网络和书面同时推荐形式。网络推荐同时,报送与网络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的纸质申报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电子文档1份。
2、推荐项目提交的电子文档和纸质书面申报材料内容及页数,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提供,对于超页数(超容量)推荐的项目,不予受理。
3、科技奖励网上申报于8月20日—10月15日运行(见大连科技信息网首页右侧)。请各单位按时填报。
四、回避要求
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请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附件4),推荐时要一并提交。
五、推荐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各单位于2010年10月13日前将材料报送到科技处(行政楼409)。 有申报意向的教师请将申报项目名称及申报奖项种类于9月10号前报科技处。
联系人:李长平 徐萍
电 话:874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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