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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成果奖励

发布时间:2022-10-09 08:20:56

❶ 天津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大概是多少

天津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根据科技成果不同,奖金不同。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的方针。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前款奖项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 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天津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前款第(四)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天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十四条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

第十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对奖励候选人或组织进行评议并做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审核后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告后30天内为异议期,无异议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举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金、奖牌。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天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取得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人或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推荐。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2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同时废止。

❷ 刘洪波的主要学术成就、奖励及荣誉

1、 1998年荣获第四届天津大学跨世纪优秀青年称号;
2、 2002-2003年度天津大学工会先进工作者;
3、 2003年度天津大学节水综合示范工程研究获天津市科技进步二等奖;
4、2004年荣获天津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讲课大赛”三等奖;
5、2003-2004年度天津大学青年师德标兵;
6、2004年度天津大学“三八红旗手”;
7、2007年度基于3E复杂系统的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获天津市科技进步二等奖;
8、2008年度天津市高等学校生态校园建设标准与规划方法研究获天津市第十一届社科成果一等奖;
9、2009年度《浅谈高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一文荣获全国高校后勤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10、2010年度“当前高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模式的探索与研究”获天津市教委第二届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同时获天津市教育系统第六届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
11、2009-2010年度天津大学“三八红旗手”。

❸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构筑自主创新高地,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重视基础研究,创新体制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协同创新,实现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三条本市突出做强优势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石油化工与精细化工、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第四条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支撑,支持基础医学、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等科学技术研究,实现关键技术突破。第五条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为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围绕生态环境、资源利用、防灾减灾等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特别关注海洋保护与开发、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等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第六条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为城市建设与交通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支持建筑工程关键技术、市政工程关键技术、港口建设关键技术、智能交通技术、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技术、绿色建筑与建材技术、城市绿化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开发。第七条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为建设都市型农业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农业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建立和完善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体系,扶持动植物新品种选育以及养殖、种植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农业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促进农业科学技术集成配套和成果转化,发展设施农业,建设都市型农业。第八条本市应当发挥滨海新区创新引领、资源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全市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任务,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具体政策措施,发布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十一条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科学技术和科学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三条本市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二章企业技术进步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应用和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企业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技术应用活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第十六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项目立项、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十七条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天津市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利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等给予信贷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学技术保险,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申请科学技术保险保费补贴。

❹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测绘管理处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基础测绘成果的出版、加印、复制及提供使用。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委、局及驻津单位指定的部门,在天津市测绘管理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委、局及驻津单位,应将指定的测绘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称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报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备案。第四条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相关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须报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第六条销毁保密测绘成果之前,应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的名称、比例尺、种类、密级、数量、施测日期和销毁原因、批准人、鉴定人、销毁人和监销人,登记册应归档长期保存。销毁失去使用价值的测绘成果,应先经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鉴定,并向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备案后方可销毁。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年度向天津市测绘管理处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基本地形图的目录及副本,影象地图、海图、地籍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本市重要的专题地图及普通地图、地图集(册)的图译(一式二份);
(五)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第八条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持相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开具的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需要使用内部参考地图的,持本单位介绍信直接到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第九条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持相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开具的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办理转函手续,再向该成果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第十条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天津市测绘管理处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第十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军事部门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外提供国家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应持其上级主管机关开具的申请报告和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一式二份),报经天津市测绘管理处批准。第十三条未公开的测绘成果不得赠送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公开出版发行。第十四条递送保密测绘成果,必须严密包装加封,并标明密级,交机要部门寄送或者由两人递送。内部使用的测绘成果按内部文件管理规定运转。第十五条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领用的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测绘成果丢失或泄密事故,应及时将经过及处理结果报告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其中,出现绝密测绘成果丢失情况或泄密事故,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立即报告天津市测绘管理处。第十六条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天津市测绘管理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十八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降低、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❺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从事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项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对经济的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二)能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

(三)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五)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其他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

(八)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技术市场、科技信息市场,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三章转化实施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第十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入股,其高新技术成果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需要尽快推广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大中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成为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依法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与企业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三年内可以保留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❻ 2018年天津市教学成果奖申报时间

任何时候都可以申报。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而设立的最高级别的奖励。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之日起施行。

❼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鼓励为振兴和发展天津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快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方针,设立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每两年颁发一次。第二条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是建立在本市科技进步奖和企事业单位重奖基础上的奖励,为我市最高的综合性科技进步奖。第三条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是奖励在科技兴市中依靠科技进步做出创造性的贡献,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并在我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申报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在以下方面取得突出成就:
(一)在本市研究取得的或从市外引入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消化、吸收引进设备、技术和实现国产化中,技术上有明显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环境保护、消除公害、疾病防治、计划生育、理论研究和高科技应用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的;
(五)依靠科学技术,使亏损的企业扭亏为盈或使企业经济效益连年大幅度增长,成绩卓著并具有示范作用的。第五条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按申报单位隶属关系上报,由各区、县、局(或局级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再报市科委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第六条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不计入奖金总额。第七条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技术、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第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九条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❽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工程,鼓励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促进工业振兴,特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颁发一次,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第二条企业技术创新奖励的对象是: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科技人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居全市同行业前列的技术创新优秀项目。第三条企业技术创新奖励的评定,贯彻以数据和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评定条件以项目水平、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经济效益的数据,以企业按法定程序上报的经济、技术指标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先进个人的事迹在本单位和系统内为群众所公认,并经各级领导审查批准。第四条企业技术创新奖包括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奖、技术创新标兵奖、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和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奖。第五条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奖:企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建立了有效的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技术开发机构;企业主要产品、技术、质量水平等各项指标在全市同行业领先;新产品产值率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新产品实现利税占全厂利税总额的20%以上;企业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资金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达到1%以上,支柱产业和名牌拳头产品企业达到2至3%以上,高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或依靠技术创新,通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使企业扭亏解困,成绩特别突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授予技术创新先进企业称号,并对该企业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授予技术创新带头人称号。
(二)技术创新标兵奖:企业科技人员本人主持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在企业投入生产,年度实现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并居全市前10名的,对主持开发的科技人员授予技术创新标兵称号。
(三)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对列入市级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按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号)鉴定验收后,根据其技术水平、对国民经济贡献程度、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为一、二、三等奖。
在设计、制造技术和工艺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即在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已投入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畅销的新产品。或较原技术水平有显著提高和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应用面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新技术。年度实现利税在100万元以上,实现利税率在全市名列前茅的,授予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一等奖。
在设计、制造技术和工艺上有明显突破和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已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适销的新产品。或较原技术水平有明显创新和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在行业内有一定应用面的新技术。年度实现利税在6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授予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二、三等奖。
对以上项目的主要开发人员颁发证书。同时,对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和市综合部门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人员,授予优秀技术创新管理工作者称号。
(四)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市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向企业转让成果、为企业培养人才、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使企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居全市前列的,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单位称号,对做出贡献的主要研制人员颁发证书。第六条各奖项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各区、县经委(计经委)和各工业总公司(局)初审,认真核实经济技术指标,再由市经委组织市有关综合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第七条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第八条获奖者名单、事迹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布,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技术、业务档案,并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九条对企业有虚报经济技术指标行为或发现获奖者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查实后撤销奖励,取消荣誉称号,责令其退回证书、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❾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令

第一条为奖励和表彰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第三条不论我市所属单位、驻津单位或外地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本市产生效益者,均可申请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环境评价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有所创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有所创造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font size=+1>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单位)(个人)
一等奖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4000元
二等奖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2000元
三等奖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1000元
</font>第五条为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解决我市在某一时期国民经济或技术进步中突出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视需要设立专项最佳科技成果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第七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主管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评价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第一署名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各有关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评价,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由主持单位(第一署名单位)的主管局(或相当于局级单位)负责组织,联合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并代表市人民政府授奖。第八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来源,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第九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以及按贡献实施福利分配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果符合国家颁布的其他奖励条例规定的条件,仍可按规定向国家申请其他奖励。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不再授予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一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曾经获得过其他奖励的,其奖金只补发给高出其他奖励金额的差额部分。第十二条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分配奖金时,应先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经主管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发放。第十三条各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集中在每年十一月十日至三十日进行。逾期未报者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第十四条获奖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励,注销荣誉证书,追缴全部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❿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自觉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经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我市社会科学成果的最高奖。第三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四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以下简称评奖工作)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评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奖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评奖工作,聘任评审专家;
(三)审定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获奖及等级。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审组。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审读申报作品,提出入围作品建议;评审入围作品,提出获奖作品和获奖等级建议。第七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评奖办公室设在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三章 评奖范围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一)申报作品的作者,其工作单位须在天津市;
(二)申报的作品,必须是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教材、工具书、通俗读物等;
(三)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由天津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一)已申报参加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评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鲁迅文艺奖评奖和科技进步奖评奖的作品;
(二)译著、译文、文艺作品。
(三)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现职领导干部为第一作者的作品;
(四)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第四章 评奖等级和标准第十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青年佳作奖、荣誉奖。第十一条 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作品,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在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一定的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第五章 评奖办法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要依据本条例,制定评奖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的程序为:作者申报,单位审查,接收申报,专家组评审,评奖委员会审定。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争议期制度。评奖工作要在认真讨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社会科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第六章 奖励和经费第十五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评奖工作所需联络办公、会务、奖金等各项经费,由评奖办公室编制预算,从社会科学发展基金中划拨。第七章 其他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加评奖或获奖资格,并对作者和审查单位提出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评奖委员违反评奖纪律,除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外,并取消其评奖委员会委员资格。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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