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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5 14:18:06

㈠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

科技厅财政厅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第三条授予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采取的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国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应当遵循市场机制,可以采用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五条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不需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将大部分收益所得(70%—99%)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制定收益分配制度的过程,应当公开制度内容,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具体科技成果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方案,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与分配制度规定内的相关方协商确定,并订立合同。

第七条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如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一部分,给予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股权奖励的,其分配方式与比例方案应当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给予股权奖励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另行规定。

第八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支出,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项目管理,不受事业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明确内部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责任,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绩效奖励制度。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科技厅、财政厅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月日起施行

㈡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能力,培养大学生崇尚科学、锐意创新的精神,将创新教育纳入到学生素质教育体系之中,团委特设立“包头医学院共青团科技创新小组敏滚”和“包头医学院共青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小组”、“创新基金”),用以管理和资助我校大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小组”组织形式

各单位成立共青团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各团总支(分团委),办公室主任由各单位团总支(分团委)负责人担任,可设1到2名办公室成员。

各单位以各自学生总数为基础,每200人中至少组建一支创新小组(不足200人的单位需至少组建一支)。创新小组每小组人数不超过5人,每小组需配备2名指导教师,1名咨询专家。2名指导教师中至少1名为青年教师,1名咨询专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教师和咨询专家由各单位自行配备。

第三条 “创新小组”运行方式

创新小组成立后要及时开展相关活动,并要将活动日常化、规律化。各创新小组每年至少自行设计或承担一项“挑战杯”项目。项目可参考每年的“挑战杯”全区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挑战杯”全区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选题,并按时完成比赛。

创新小组工作运行需常态化。各院部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小组成员的遴选方面应考虑届次化,创新小组实行年报备制度,每年10月报备。加强对小组成员的管理、培训和指导;在实验室等硬件设备的使用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条 “创新基金”来源

团委每年从活动经费中划拨专款建立“包头医学院共青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各院部系团组织需从各自活动经费中划拨各单位专项“创新基金”。本基金同时接受个人、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捐赠,该基金的运行范围仅限于包头医学院。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范围为我校共青团科技创新小组专项课题。“创新基金”项目分设资助和无资助课题两类,(www.fwsIr.com)资助金额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的情况而定,研究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一年。各单位需按照团委“创新基金”每项课题资助额度至少1:1比例匹配各自“创新小组”的专项课题经费。

第六条 本“创新基金”由团委进行宏观管理并负责本“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成果评定。各院部系团组织对各自已获审批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确保各自匹配资金落实到位,各院部系团组织具体负责各自昌告创新小组项目的跟踪管理、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等。团委定期检查匹配资金的发放、申报、监督和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

通过评审的创新小组项目,团委要与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签订项目立项书,同创新小组所在团组织签订任务合同,并根据项目类别划拨经费。

课题立项后,项目主持人与指导教师应立即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并以开课题报告会的形式明确工作任务和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与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合同,按期报送阶段性成果。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保持课题组成员的稳定性,所有课题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并完成所承担的工桥迅余作任务。

第八条 项目结题

本基金所有项目应按期结题。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主持人要及时提出结题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提交结题申请表和项目相关科研成果。结题的科研成果一般为论文、调查(咨询)报告、科技产品(制作)、专利等。

项目结题采取成果认定或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各单位组织专家组验收,团委组织专家组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成果评定。

第九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采取报销单据的`方式支取,单据必须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到团委和各单位团组织处报销。

第十条 奖励与惩罚

对按期完成计划、结题的创新小组和指导教师,在下一轮评审中优先资助其项目立项。其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创新小组(或成员)所有,团委根据资助项目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创新小组(或成员)相应的表彰、奖励。对于完成项目并在包头市、自治区和国家的相关比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创新基金”将给予奖励。未按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的,将缓拨、减拨或停止划拨经费。

项目验收合格者按照立项审批经费全额报销;不合格者最多只能报销经费的50%或不予报销。

对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须向各单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和团委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6个月。对无故未按期结题或自行中止的项目,除收回剩余的经费外,取消该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三年内在本基金的申请资格。

各院部系共青团创新小组运行情况和项目列入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㈢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全市发展主导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以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创新、人才支撑、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第四条本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战略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评估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等。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推动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等建设,建立支持关键技术突破的工作机制,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滨湖科学城建设,建立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优化创新环境,推动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滨湖科学城整体规划、一体建设,建设国家级科学城。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其放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专项发展规划;

(二)编制、修编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科技创新活动;

(四)建立科技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强化本市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五)建立创新驱动评价机制,把创新业绩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六)加强对创新主体、创新过程、创新成就的宣传,营造尊重人才、开放包容、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

(七)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科技创新工作。第八条市科学技术部门是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研究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等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等院校培养本市重点产业创新人才,推动高等院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做好科技创新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市财政、人才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第二章创新平台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实验室服务保障机制,实施国家实验室建设专项推进行动,支持国家实验室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支持全超导托卡马克、同步辐射光源、稳态强磁场等大科学装置性能升级,推动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等大科学装置建设,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协同化发展。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大健康研究院、未来技术研究院、环境研究院等各类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支持科研院所建设世界一流科研院所;建立学科协同和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机制;支持建设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推动重大科学研究。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合作共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运营、技术研发、人才招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可以适用科研事业单位有关政策。

㈣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科技成果的范围是: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在国内仿制产品中全面达到引进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应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完善、创新及在推广过程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如栽培、饲养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
(五)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第三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统一负责全省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订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向上级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推荐科技发明成果;
(四)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收集、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上报,以及科技成果的公报工作;
(五)负责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
(六)做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技术成熟、效益显著可借推广的科技成果;
(七)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
(八)负责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
(九)负责国内科技成果交流工作。第四条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按其成果的技术水平高低、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和厅(局、公司)级、县(市、区)和基层级:
(一)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须经省科委向国家科委推荐。其条件是:应用技术成果,其新颖性为国内首创(含发明、创造):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先进水平;具有实用价值和广泛推广意义并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突出经济效益者。科学理论成果,其学术水平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我国特色并在国际同行中有重大影响者。
(二)省级重大科技成果,须经各市(地)科委和省厅、局(公司)向省科委推荐。其条件是:应用技术成果。其新颖性为省内首创(或空白),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推广意义。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学理论成果,其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或国内独创且具有我省特色,并在国内同行业中有重大影响者。
(三)市(地)、厅(局、公司)级和县(市、区)和基层级科技成果的具体条件,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订。
(四)省科委负责管理全省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市(地)科委和省厅(局、公司)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科技成果;县(市、区)和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县(市、区)和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必须认真做好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科委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科技成果的奖励,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慎之又慎,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家科委颁发的《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㈤ 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及时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经济、教育、人才、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科技成果,优先选择符合青海资源禀赋、科技含量高、比较优势明显、产业链带动作用显著的项目,重点对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材料、特色农牧业、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方面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扶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媒体应当普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进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财政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对下列科技项目的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予以支持:

(一)能够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生物、节能环保、大数据等新产业的;

(二)能够明显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牧业或者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偏远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十二条对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与期限,将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和后评估体系。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合理确定技术、财经、管理方面的专家比例,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估,并邀请用户进行匿名评价。

㈥ 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的管理,发挥转化基金的使用效益,增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主管部门是转化基金的使用监管部门。
市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以下简称市科技风险中心)负责转化基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条转化基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转化基金的使用不以赢利为目的。
确定使用转化基金的转化科技成果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来源为市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往年科技风险项目专项资金回收部分、银行存款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风险中心设立转化基金专用帐户。第五条申请转化基金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本市科技发展规划,能通过转化形成新兴产业,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
(四)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第六条转化基金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科技成果和引进国(境)外高新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新的科技成果转化。第七条转化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主要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也可以采用资本金投入的方式给予支持。第八条符合转化基金支持条件和转化基金年度支持重点的科技成果,由转化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相应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第九条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转化项目推荐单位,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转化基金项目申请后,应当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由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其中,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转化项目评估、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对未通过项目审查,或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申请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获得批准的申请项目,由市科技风险中心与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转化基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终止或收回支持资金。第十四条因客观原因,转化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项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获得转化基金支持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失败,致使转化项目承担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时,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核销。第十六条经专家委员会认定转化基金使用单位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转化基金,或者效益、信誉评定为差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可不再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第十七条用于转化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费用在当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专项列支。市科技风险中心日常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批后,从转化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风险中心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转化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风险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转化基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㈦ 公司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公司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公司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一生产力”的方针,推进创新步伐,以创新促发展,实施科技兴公司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员开展“三大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根据上级科技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二条公司设立“科技管理委员会”,下设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管理机构设置如下:
、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
主任:公司
副主任:公司
委员:公司
、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
主任:公司
委员:公司
、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
主任:公司
委员:公司
三条管理机构职能
、在主任的领导下,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公司的“三大创新”活动进行部署和管理;对下设的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平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在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科技成果和管理成果两个方面,分别开展管理工作。
四条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在生产技术部设科技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公司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范围包括技术成果、管理成果、qc成果、专利发明、月度创新成果、科技论文枯态等。主要工作内容:项目的立项、监督实施、成果受理、组织鉴定(评议或验收)、申报评奖、资料归档及其它相关的日常工作。
三章项目的立缺汪项及实施
五条公司级项目的立项。
、每月由科技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公司级项目的立项工作。
、公司科技管理没扮源委员会根据上级的计划安排,结合公司井发展规划及公司井安全、生产、经营、非煤产业等方面的需要,每下达一次项目计划,实行立项管理。
、公司属各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确定研究项目(课题),经各专业负责人审查后,向科技管理中心申报立项。科技管理中心负责将申报立项的项目(课题)汇总,报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公司行文下发到各单位。
、度中,各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或管理创新项目,需要追加立项时,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科技管理中心方可受理。
六条集团公司级及以上级科技项目的立项。
凡是申报公司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分管专业副总必须组织承担单位课题人员对项目进行广泛调研和论证,填写《公司重大科研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报科技管理中心汇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科技管理中心负责逐级申报立项。
七条凡经公司及上级部门审定并行文下达的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要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做到措施、人员、资金、设备、仪器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认真组织实施。科技管理中心人员要全过程跟踪监控,及时了解、掌握、督促、协调立项项目的实施,提出指导性建议,保证立项项目按期完成。
四章成果的申报和评审 ,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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